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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作弊已入刑 以身试法请三思
发布时间:2023-09-15     浏览数:    分享到: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已于11月1日起执行,其中部分新增条款与人事考试密切相关。湘潭市人力资源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诚信考试,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,坚决抵制各类考试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。

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(取消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)。

第二百八十条之一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三条)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、盗用身份证件罪。

第二百八十三条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四条)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(取消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)。

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、第二款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)组织考试作弊罪。

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)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。

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(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)代替考试罪。